我这份劳动争议仲裁能否申请法院执行?提要:另外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合法性来看,劳动仲裁委申诉人提出的仲裁申请并作出裁决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该劳动者和业主虽说未订有劳动合同
文章来自 www.liushuye.com我这份劳动争议仲裁能否申请法院执行?
案例简介
我于1999年到一私营企业工作,当时因不熟悉劳动法规未能与业主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将近一年时,因业主拖欠工资与他发生纠纷。我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让业主补发拖欠的工资。裁决书送达后,我与业主在劳动法规定的"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间均未到法院起诉。
裁决书生效后,业主也不自动履行裁决事项,为此我想申请法院给予强制执行。可听人说,我在与业主发生劳动纠纷前未订劳动合同,发生纠纷后双方也未订可以申请仲裁的条款,这样的话,根据民诉法有关规定,法院不会执行我的申请。不知这种说法对不对?法院能否接受我的执行申请?
律师提示
民诉法中确实有人民法院在审查当事人对申请执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时,发现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仲裁条款或发生纠纷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而仲裁,给以裁定不予执行的规定,但这个规定不是针对劳动争议仲裁而言。
劳动争议仲裁是一种强制性仲裁,不以双方协议为前提,只要一方申请仲裁,且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劳动仲裁委就得受理并作出裁决。劳动争议纠纷在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已给予了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给以司法审查的权利。而在该案件中,该劳动者与业主的这个因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中,双方均未对劳动仲裁委作出的裁决提起诉讼,这已是对仲裁裁决给予认可,是已生效的裁决。
另外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合法性来看,劳动仲裁委申诉人提出的仲裁申请并作出裁决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该劳动者和业主虽说未订有劳动合同,但是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尽管在形式要件上存在缺陷,可仍然是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适用劳动法的规定。
对事实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能否受理,劳动部在《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第八十二条中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均应受理",该劳动者与业主是因工资而发生纠纷的。该纠纷是符合劳动法和劳动争议处理范围的,所以该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并作出裁决是符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
关于人民法院能否执行该裁决书的问题,《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了"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在法定期限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法条也明确了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执行已生效的劳动争议裁决书。根据以上法律的规定,该劳动者提出的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执行,人民法院也会受理他的申请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