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违约"跳槽"应负赔偿责任提要: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源自 物管手册职工违约"跳槽"应负赔偿责任
案例简介
张某于1986年毕业后分配到某电器公司从事科研工作。1990年该公司出资派其到国外学习,培训费用为12967.5元。回国后,张与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自1993年7月起至2003年7月至。根据合同约定,公司出资培训过的技术人员服务年限不得少于8年。
1997年5月张某提出调动申请,被公司拒绝,张即到另一公司任职,从事技术服务工作。张离开公司后,其所负责的YPC200F6产品生产量、产值、销售利润与往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18台、45万元、13.5万元。1997年11月,该公司以张单方面违反劳动合同,到当地有关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张某及另一公司共同赔偿本公司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培训费、技术引进费、科研投入费等330万元。
处理结果
(1)张某与原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张某与负有连带赔偿责任的另一公司共同赔偿原公司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培训费、技术引进费、科研投入费等196112.25元。其中张某承担58833.68元。
(3)驳回原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张某与原公司签订了10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张某擅自离职,属违约行为,应负主要责任。《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张某不顾与原所在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擅自出走,致使原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因此,二者均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