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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品质抽样办法(二)

[类别:质量管理] [更新:05-02 11:19:10] [浏览:6329 次]

公司品质抽样办法(二)提要:在正常检验过程中,连续检验十批均判定合格(允许),且在所抽取之样本中,无主要缺陷(MA)及致命缺陷(CR)时,品管部或交验单位可以提出放宽检验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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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品质抽样办法(二)

  1.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节省检验成本,有效管制原物料、产成品之品质,特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

  本公司品管单位执行各种抽样检验作业,悉依本办法执行。

  1.3权责单位

  (1)品管部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作业规定

  2.1抽样计划

  本公司品质检验之抽样计划采用GB2828(等同MIL-STD-105D)单次抽样,一般检验II级水准及特殊检验S-2水准。

  2.2检验原则

  (1)本公司品质检验之抽样计划采用特别规定,均使用单次正常检验方式。

  (2)检验方式如需调整,应由品管部经理(含)以上之人员批准方可变更。

  2.3检验方式转换说明

  2.3.1转换核准程序

  (1)由品管部提出加严、放宽或恢复正常检验之申请,经品管部经理(含)以上人员批准。

  (2)由交验单位提出放宽或恢复正常检验之申请,经品管部经理(含)以上人员批准。

  (3)由品管部经理(含)以上人员指示对某些检验采用加严、放宽或恢复正常检验方式,由品管部实施。

  2.3.2由正常检验转换为加严检验的条件

  在正常检验过程中,连续检验十批(不包括两次交验复检批)中,有五批以上被判定不合格(拒收)时,品管部可以申请改用加严检验。

  2.3.3由加严检验转换为正常检验的条件

  在加严检验过程中,连续检验十批均判定合格(允收)时,品管部可以改用正常检验方式。

  2.3.4由正常检验转换为放宽检验的条件

  在正常检验过程中,连续检验十批均判定合格(允许),且在所抽取之样本中,无主要缺陷(MA)及致命缺陷(CR)时,品管部或交验单位可以提出放宽检验的申请。

  2.3.5由放宽检验转换为正常检验的条件

  在放宽检验过程中,只要有一批被判定不合格(拒收)时,品管人员应报请品管部经理恢复正常检验方式。

  2.4全数检验时机

  有下列情形时,经品管部经理(含)以上人员核准,应采用全数检验:

  (1)交验物料(成品)有致命缺陷(CR)时。

  (2)有安全上缺陷或隐患之品质问题时。

  (3)入库检验及加工过程中不良甚多时。

  (4)品质极不稳定的。

  (5)其他状况有必要实施全数检验时。

  3.附件

  [附件]HA01-1《样本代码表》

  [附件]HA01-2《抽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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