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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校)食堂委托经营细则

[类别:经营管理] [更新:05-02 11:25:44] [浏览:6409 次]

学院(校)食堂委托经营细则提要:出售的饭菜有问题的,除退还原有饭菜金额外,处饭菜金额至少十倍的补偿款,并处至少十倍的罚款。情节恶劣的,可以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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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校)食堂委托经营细则

  为进一步推进我院后勤服务社会化,保护各方利益,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承包管理细则。

  一、承包者(包括公司、法人或法人授权代理人。下同。)必须具有良好的素质、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树立为全院师生服务的思想,模范履行“三服务两育人”的宗旨,努力搞好餐饮服务。

  二、承包者必须严格执行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江苏省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江苏省高校文明食堂检查考核标准》、及《南通纺织学院食堂基本卫生要求考核奖惩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服从上级机关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承包者与学院或学院委托的主管部门签订承包合同,缴纳押金,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张营业。

  四、承包者必须逐月按时结算水、电、煤气、及其它应交纳的费用,并从当月营业额中扣除。价格按市场价格收取。

  五、公用部分的水、电费由学院承担。

  六、为加强食堂管理,到食堂消费必须实行刷卡消费,学院不受理现金消费的投诉。

  七、普通餐要求定时供应:具体时间:早餐:6:30-8:30;中餐:10:30-13:00;晚餐:16:30-18:30。特色餐可根据学生需求适当延长。

  八、人员管理

  1、本院承包者或受聘的本院正式职工其工资、医疗及养老保险待遇等方面按院方有关规定执行。

  2、承包者应使用思想品德好、体检合格、能力较强、卫生习惯好的人员,全体人员必须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

  3、承包者与聘用的人员必须签订用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有人员与院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必须服从学院有关规定、办理好有关手续报主管部门备案。

  4、所有食堂工作人员必须先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5、承包者的所属人员的食宿自行解决,体检费、卫生许可证费自负。

  6、所有人员统一着装(衣、帽、口罩、手套),持证挂牌上岗,做到文明、优质服务。

  九、承包期限与合同终止

  1、每轮承包期以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

  2、凡因故提前终止合同的,必须提前30天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待批准后方可终止合同。承包方未经批准提前终止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一律不退。

  3、承包者能认真履行合同,经多方考核成绩优秀者,在下一轮承包时可按《南通纺织学院食堂基本卫生要求考核奖惩细则(试行)》进行议标;或在下一轮竞标时,同等条件下优先中标。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学院主管部门可代表学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承包者处于赔偿及罚款,并终止与承包者的合同。

  ①承包者及其下属员工发生严重违法乱纪事件,损坏学院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②未经同意,擅自停业,不能保证正常供应的。

  ③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或其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④对服务质量差,师生意见大,反映强烈,且经多次教育、整改仍无起色的。

  ⑤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合同条款及院方的各项规章制度的,不服从管理的。

  ⑥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交纳各项费用的。

  ⑦食堂从业人员在服务过程中与师生发生争执,动手打人的。员工打人的,一经查实,承包者应立即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若法人或法人授权代理人动手打人的,查实后,承包合同立即解除,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⑧未经学院主管部门同意,将所承包的食堂分包或转包他人经营的。

  ⑨承包人之间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冲突,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经济责任

  1、对在食品卫生安全检查中不合要求的,给予承包者以下处罚:

  ①一次检查不合格,提出警告;

  ②三次警告后仍不合格停业整顿,处罚金400元,直至符合要求方可重新营业。

  ③炊餐具或出售的食品经卫生检测不合格者,除检测费用自理,并罚款1000元,并取消下轮议标、投标资格。

  2、超出规定范围经营的,一经发现,罚款200元—1000元。

  3、有下列服务质量问题者给予经济处罚或停业整顿:

  ①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统一着装(衣、帽、口罩、手套)不佩戴工号牌,不讲究卫生的每人每次罚款50元;

  ②服务过程中粗言秽语,态度生硬、冷谈,一经查实,一次罚款50-100元,并作出书面检讨;

  ③对故意损坏公有物品,一经发现,除赔偿损失外,罚款100元;

  ④对违章操作,不正确使用炊事机械的,除批评、纠正外,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视情节轻重处50~300元罚金;

  ⑤对不安全用电者每次处100元罚金;

  ⑥对打错多刷卡的,每次最少处以刷卡金额的十倍罚金;

  ⑦出售的饭菜有问题的,除退还原有饭菜金额外,处饭菜金额至少十倍的补偿款,并处至少十倍的罚款。情节恶劣的,可以重罚。

  4、对质价明显不符的,除批评、警告外,可以给予100~200元罚款或停业整顿。

  5、对不配合主管部门工作,不能及时保质保量完成所交代的工作,处100—500元罚款。

  十一、炊餐具的添置、维修及管理

  1、学院主管部门提供食堂承包经营场所及现有的炊餐具,不足部分由承包者根据需要报经学院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添置,费用自理,必须不锈钢化。

  2、学院主管部门提供的炊餐具,必须当面清点、造册,明确价格,与承包者办理交接登记(附清单)。

  3、对清单内所列炊餐具的维修,由承包者自负,确因炊餐具自身结构或质量造成的问题由学院主管部门负责联系厂家进行维修。属人为损坏的,费用由承包者负责,属自然损坏,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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