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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人事考核规定

[类别:绩效考核] [更新:05-02 11:21:14] [浏览:6172 次]

  人事考核规定

一、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1.本规定旨在长期、稳定、统一和规范地推行人事考核工作。 2.本规定的目的,是要通过对员工在一定时期内所表现出来的工作业务能力,以及努力程度的评价,找出并确定人才开发的方针、政策,改善原有的教育培训工作,进而促进人事管理工作的公正和民主,提高工作热情和带动生产率。     第二条 人事考核的用途     人事考核的评定结果,将用于以下诸方面:     1.教育培训,自我开发;     2.合理配置人员;     3.晋升、提薪;     4.奖励。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者范围是“就业规则”第二条所规定的员工。然而,下列人员除外:     1.兼职、特约人员;     2.连续出勤不满6个月者;     3.考核期间休假停职6个月以上者。     第四条 用语的定义     1.业绩考核——对员工分担的职务情况和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观察、分析和评价。     2.态度考核——对员工在职务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工作态度进行观察、分析和评价。     3.能力考核——通过职务工作行为,观察、分析和评价职工具有的能力。     4.考核者一一人事考核工作的执行人员。     5.被考核者——接受人事考核者。 二、考核计划与执行 第五条 考核执行机构。     由总务部负责人事考核的计划与执行事务。     第六条 考核者训练     1.为了使人事考核统一,合乎实际,需要进行考核者训练工作。     2.考核者训练按要求制定计划,予以实施。     第七条 考核者的原则、立场     为了使人事考核公平合理地进行,考核者必须遵守以下原是:     1.必须根据日常业务工作中观察到的具体事实作出评价。     2.必须消除对被考核者的厌恶感、同情心等偏见,排除对上、对下的各种顾虑,在自己的信念基础上作出评价。     3.考核者应根据自己作出的评价结论,对被考核者进行指导教育。     三、考核的分类 第八条 人事考核的分类。     被考核者的分类如下:     1.E(临时工层)——临时工。     2. J(作业层)——Ⅰ、Ⅱ、Ⅲ、Ⅳ级员工。     3.S(中间管理层)——Ⅴ、Ⅵ、Ⅶ级员工。     4.M(经营决策层)——Ⅷ、Ⅸ、Ⅹ、Ⅺ级员工。     第九条 考核的等级。     1.S一一出色,无可挑剔(超群级);     2.A一一满意,不负众望(优秀级);     3.B一一称职,令人安心(较好级);     4.C-一有问题,需要注意(较差级); 5.D-一危险,勉强维持(很差级)。     四、考核的实施     第十条 实施期与考核期。     1.人事考核的实施期一年两次, 月和 月。     2.考核期如下:     ①与 月的实施期相对应的考核期,从 月 日至第二年的 月底。     ②在 月的实施期相对应的考核期,从 月 日起至 月 日。     第十一条 考核者。     1.人事考核职务等级进行,原则上进行两种层次的考核,即第一次考核和第二次考核。     2.一次、二次考核的担当者,原则上按下表中的规定执行。 被考核者 一次考核者 二次考核者 E 临时工 主任、股长 科长 J Ⅰ、Ⅱ、 Ⅲ、 Ⅳ 主任、股长 科长 S Ⅴ、Ⅵ、Ⅶ 科长 处长、部长 M Ⅷ、Ⅸ、Ⅹ、Ⅺ 处长、部长 总公司部长     3.考核期间,如果考核者遇到人事调动,被调离现职务,则考核者所担当的考核工作,进行到被调离日为止,由现任者担当考核者,把工作继续进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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