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执法中的疑难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处于近期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北京市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专家参加了研讨,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程序和实体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充分的讨论,对部分问题的解决取得了一致意见。
为此www.liushuye.com联旗下建筑www.liushuye.com(http://www.liushuye.com/)特别举办了“解读《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主题沙龙,邀请了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为建筑企业HR们解读劳动争议案件,规范企业管理。
争议案件一:解决户口后,员工违约的赔偿问题
案例解读:硕士生小亮2008年毕业于中国地质大学。当年7月,他与北京某建筑公司签订合同,期限是5年,见习期1年,单位解决北京户口。去年7月初,小亮以岗位不适合为由,向单位递交辞呈,要求单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因单位不同意,小亮将该公司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其劳动关系终止,单位将其档案转移至人才服务中心。
审议结果:庭审中,建筑公司代理人指责小亮为了“套”北京户口才来应聘。代理人称,应聘时,小亮承诺能吃苦,可才工作1年他就找借口要走,造成公司进京指标资源浪费。法院审理后认定,提出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小亮要求终止劳动关系,法院予以支持,单位应该为小亮等办理档案转移的相关手续。
张律师指出,现在很多用人单位解决员工的户口问题后,就提出5年以上的工作年限和巨额的违约赔偿,致使很多员工想离职因担心巨额赔偿金最终不敢离职。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中明确地规定两点,其一,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其二,如果有赔偿金,必须是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某方面资金损失,才需赔偿。
争议案件二:关于工伤赔偿问题
案例解读:2007年9月13日,韩某被北京朝阳区某物业公司招为前台接待,双方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两个月。韩某2007年9月20日下班离开公司后发生车祸。2008年1月,韩某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韩某为工伤,2008年5月,韩某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物业公司认为其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在昌平,而其入职登记表上填写的家庭住址和通讯地址为房山,韩某并不属于“上下班途中视为工伤的情形”,因此公司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程序。
发生交通事故后,韩某未再到物业公司上班,物业公司也未通知韩某上班,劳动合同2008年9月12日到期。2009年3月,韩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和就业补助金以及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前的工资。
审议结果:2008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韩某为工伤,只是物业公司当时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程序,仲裁支持了韩某请求,赔偿费用共计4.9万元。
张律师说,上下班途中改变路线发生事故,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仲裁和法院是支持工伤赔偿的。
不过在以下三种关于工伤赔偿问题,可以减少企业的费用支出。
一:工伤的重复赔偿问题:如侵权的第三人已全额给付劳动者(或直系亲属)医疗费、交通费、残疾用具费等须凭相关票据给予一次赔偿的费用,用人单位则不必再重复给付。
二:工伤待遇协议赔偿问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的协议中,双方约定的给付标准低于法定标准,且已实际履行,如劳动者在仲裁时效内要求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补足差额部分,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三:工伤认定错误的处理问题:一审法院在审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经审查核实发现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确有错误,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未变更诉讼请求的,一审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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