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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类别:行政管理] [更新:05-02 11:16:03] [浏览:6522 次]

中学(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提要:对学生违纪的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由主管领导直接处理,备档;劝其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校委会研究,报请区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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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学(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是依据zz市教委有关《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规定,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端正学风,同时为使我校学生违纪学生处分工作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

  第三条  本条例所涉及处理学生,由政治处或班主任提出书面材料和意见,按《条例》细则处理。

  第四条  本条例对违纪学生的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五条  对违纪学生一经发现,坚决查处,并填好“学生违纪登记表”,书面报送校长、校行政会议。

  第六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由政治处编制统一的处分布告,宣布对学生的处分结果,并通知家长(家长确实不能到校的,由班主任邮递给家长)。

  第二章  细则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对违法、受司法机关刑事拘留者。

  2、偷盗学校、教职工及他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者,结合经济处罚,偷盗者再退回赃物。

  3、破坏公物,使学校财产受到损失者,结合经济处罚。

  4、在校内滋事打架斗殴、打群架的主要参与者、勾结校外人员在校内打架、斗殴者,造成严重后果或在校内持器伤人,造成严重后果者,结合经济处罚。

  5、有偷盗行为而屡教不改者。

  6、在校期间,谈情说爱,严重影响学习,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7、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18节(一周五天,每天以六节计)以上者。

  8、在校拉帮结派、违法乱纪,造成严重后果者。

  9、在校屡有流氓习气、恣意生事或有不自爱行为者。

  10、目无师长、不服管教、辱骂威胁领导、教师或管理人员情节严重者。

  11、翻墙、上网屡教不改者;

  12、经常携带刀具屡教不改者;

  13、以各种形式、手段进行赌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

  14、无故缺考三科以上者。

  第二条  不愿学习,经常不按时上课,不做作业,不交作业,不参加集体活动,经常无故旷课,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经老师和校领导多次教育仍不改正者,劝其退学。

  第三条  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犯有第一条2、3、5、6、7、9、10款错误,但认错态度诚恳,有悔改表现,可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半年或一年),并在全体学生大会上检讨。

  2、经常出入影视厅、舞厅、娱乐厅、网吧、游戏厅者,上课、上自习期间,借故外出滞留游艺场所者。

  3、翻越校围墙者,并处以经济处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1、破坏公物,造成一定损失或偷盗行为而认错态度尚好,追回赃物的同时,进行经济处罚。

  2、携带匕首、刮刀、菜刀、及各类危险利器。

  3、一学期无故旷课12节以上者(含12节)。

  4、在校内外酗酒闹事,猜拳行令者。

  5、在校内外经常吸烟,屡教不改者。

  6、在周内上学期间进入网吧上网一次者。

  7、留校外人员在校住宿者。

  第五条  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6节(含6节)以上者。

  2、在校期间拉帮结派者。

  3、有意撕毁学校布告、涂改学校通知等政令性文告者。

  4、违反门禁制度而屡教不改者。

  5、私拆他人信件等受到法律保护的私人书文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缺乏文明言行,再墙壁等公共器物上乱涂乱画,诋毁他人人身或名誉者。

  2、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在12节以上者(含12节),有一科作业连续两周不交者。

  3、在校内随意大小便者,结合经济处罚。

  4、仪表、仪容不符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者。

  第三章   附  则

  第一条  以上条款所涉及学生及违纪情节,由政治处和班主任核实取详实材料,并初步教育。

  第二条  对学生违纪的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由主管领导直接处理,备档;劝其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校委会研究,报请区局备案。

  第三条  以上处分必须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布,下发班级,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四条  一学期受到两次处分者,按勒令退学对待。

  第五条  对于受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可酌情请家长配合教育,做到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对犯有第三条或第四条或本《条例》未包括错误种类的予以家庭教育处理,时限不超过两周。

  第六条  凡当年受处分的学生本年度不得评为文明学生、优团、优干、“三好”学生或其他积极分子。

  第七条  受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教育(一般不少于一学期),确实改正错误,经本人申请,班级讨论,班主任签署意见,再经政治处核实,报请学校批准方可撤消处分,并张贴在学生大会上宣布。

  第八条  凡已撤消的处分,不记入毕业生登记表,受留校察看处分未撤消者,不发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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