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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局信访工作处理办法

[类别:行政管理] [更新:05-03 22:22:29] [浏览:6638 次]

检验检疫局信访工作处理办法提要: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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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验检疫局信访工作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X检验检疫系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X检验检疫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X检验检疫系统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投诉请求或上级批转上述信访事项,依法由X检验检疫系统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新时期X检验检疫系统信访工作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严格落实总局及X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从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出发,严格履行把关服务职责,切实维护公平正义,为建设和谐检验检疫系统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四条  新时期X检验检疫系统信访工作要以切实维护群众合法利益、及时反映职工意愿、着力促进系统和谐为目标,构建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建立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秩序,推进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第五条  成立X局信访领导小组,分管副局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办公室、人事处、政工处、监审室、财务处、综合处、老干部处、服务中心、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X局信访办公室设在X局办公室,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负责。各分支局成立相应的组织和机构。

  第六条  X检验检疫局建立系统内信访工作形势分析制度,定期分析信访工作形势,研究制定措施,有效解决本系统的信访突出问题。

  第七条 X检验检疫系统信访办公室负责本辖区信访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管理。信访办公室负责人应亲自阅批来信,及时分析解决信访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办理信访事项,按照属地管理、干部权限、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属本职级范围内的,应认真处理。对处理正确的信访案件,X局信访办公室不再处理。对权限以外的以及不便调查的信访案件,上报上一级部门处理。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九条 信访问题涉及几个单位管辖的,由受理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处理。有争议的问题,报请上级信访部门协调处理。

  第十条 信访办公室处理信访问题,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坚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二)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重调查研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三)坚持组织原则,遵守信访工作纪律,保护信访人的信访权利。

  第十一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或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改进检验检疫工作、促进外经贸和社会发展的,有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X局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十二条 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第十三条 各单位信访办公室要向社会公布本单位信访工作部门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各单位信访办公室要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各级信访办公室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三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信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X检验检疫系统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二)对X检验检疫系统及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以检谋私、吃拿卡要报、失职渎职行为有控告、检举的权利。

  (三)在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时有提出申诉的权利。

  (四)对所反映的问题有要求受理部门给予答复的权利。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七条 信访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反映问题,不得捏造或有意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二)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妨碍检验检疫公务。

  (三)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注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单位对采用口头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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