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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十)

[类别:人事管理] [更新:05-02 11:09:15] [浏览:6795 次]

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十)提要: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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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十)

  第一章:适用范围

  1.1本规定规范公司带薪年休假标准、执行细节、申请等管理制度;

  1.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正式员工。

  第二章:目的

  2.1为了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2.2并保证员工的基本利益,现对公司2008年1月实施的《员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予以修订。

  第三章:具体规定

  3.1享有带薪年假的条件

  3.1.1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

  3.1.2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3.2带薪年假的休假天数

  3.2.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5天;

  3.2.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10天;

  3.2.3累计工作满20年15天;

  3.2.4以上休假天数指工作日;

  3.3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况:

  3.3.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3.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3.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3.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3.5在校实习生、刚毕业工作未满一年的。

  3.4其它规定

  3.4.1职工依法享受的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3.4.2驻外人员的年休假全部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天数既15天执行,具体规定参照《员工出差管理制度》;

  3.4.3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不享受年休假情况之一的,将不得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3.4.4对于新进入公司的员工,按照在本公司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公司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3.4.5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职工未休或未休完年休假的,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折算公式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3.5带薪年休假执行细节

  3.5.1公司安排员工在当年年度里休年假,不得累计,不得顺延下一年度;

  3.5.2如有特殊工种,经公司安排不能休假的,公司按照本人日工资标准支付300%薪水;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3.5.3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天)进行折算。

  3.5.4月工资是指职工在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新进入公司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3.5.5公司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公司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3.5.6带薪年休假使用《请假条》按照公司请假流程办理手续。

  3.5.7其它未尽事项,以国家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章:生效和解释

  4.1 本规定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如遇修正由工会和人力资源部共同探讨协商。

  4.2  本管理制度经公司工会审议,人力资源总经理、总裁助理审核,董事总经理和首席营运官批准;

  4.3  本管理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若有与本条款相抵触的有关条款,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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