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提要:在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验证工作由各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实施。原则上,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的任期考核
www.liushuye.com第四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
根据卫生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及山东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我院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
一、目的
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性医学教育。通过各种培训使医教研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有明显提高,并涌现出更多更出色的学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
二、对象
60岁以下,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包括医护技药)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以及未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学习。
三、管理机构及任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在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领导下,由人事科、科教科为主要职能部门,建立院、科二级管理网络。业务科室分管教育的科主任(科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具体负责该科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并指定专人进行科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科主任审核后签字认可。每年3月以科室为单位报人事科核实,并登记学分。
四、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获取及计分细则
学分分类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授予范围
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或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础举办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各医疗、科研、教学单位和学术团体报经全国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专项备案项目;
4、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和综述;
5、市(厅)级以上科研立项、奖励。
(二)Ⅱ类学分授予范围:
1、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自学、外出进修等;
3、出版专业着作、译着,在市级以下刊物发表论文等;
4、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
学分规定
(一)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必须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其任职期内平均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少于25学分,当年所获学分不得少于20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10学分。Ⅰ类学分可替代Ⅱ类学分,但Ⅱ类学分不能替代Ⅰ类学分。
(二)经单位批准,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
(三)经单位批准,凡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进修)满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学分。
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学员经考核合格,3小时授予1学分;讲课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学员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讲课人每2小时授予1学分;
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主办单位按规定授予学分,并颁发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验印的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3、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计算学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国外刊物 10、9、8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
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6、5、4学分
省级刊物 5、4、3学分
4、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第一承担者—第五承担者(余类推)
国家级课题 5、13、11、9、7学分
省(部)级课题 10、8、7、6、5学分
市(厅)级课题 8、6、5、4、3学分
5、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国家级奖:一~三等奖前五位均授予25学分,六位以后授予20学分;
省(部)级奖:按获奖者排序授予以下学分:
第一至第五位(余类推)
一等奖20、19、18、17、16学分
二等奖15、14、13、12、11学分
三等奖10、8、7、6、5学分
市(厅)奖:按获奖者排序授予以下学分:
第一至第五位(余类推)
一等奖10、8、7、6、5学分
二等奖9、7、6、5、4学分
三等奖6、4、3、2、1学分
科技成果奖的计分按最高奖项计,不重复计分。
上述3~5项经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有关原始资料后授予相应学分,并出具学分证明。
(二)Ⅱ类学分
1、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员经考核合格,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讲课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最多不超过25学分;
2、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并写出综述,经单位(科室)评审合格后,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