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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医院医学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类别:人事管理] [更新:05-02 11:22:37] [浏览:6311 次]

第五医院医学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提要:类学分可通过参加各种继教班(国家或省级)或国家继教委认可的中华医学会(含省级)会议获得。外出学习的各项规定参照"关于职工外出参加专业性学术活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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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医院医学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1.中高级职称者,每年须获得Ⅰ类学分5-10分,Ⅱ类学分15-20分。两类学分相加每年不得少于25分,但两类学分不可互补,不可跨年度计算。五年内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Ⅱ类学分实行网络管理,以网上登记学分为准,未登记视作学分未完成。

  2.Ⅰ类学分可通过参加各种继教班(国家或省级)或国家继教委认可的中华医学会(含省级)会议获得。外出学习的各项规定参照"关于职工外出参加专业性学术活动的规定"。

  3.Ⅱ类学分可通过读书报告、发表论文、参加科研项目,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临床病例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等方式获得。

  4.科室应在不影响日常医疗工作和确保医疗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每位中高级人员参加继教活动。

  5.取得Ⅰ、Ⅱ类学分证书者,应及时将证书复印件交科教科,经科教科确认,登记学分。Ⅱ类学分中凡有关个人的综述,读书报告等文字资料,经科室初审后由科教科审核,按规定记Ⅱ类学分,并留存个人档案。

  6.科教科应认真按文件规定作好资料保留与学分登记工作,不得随意加减学分。

  7.继教学分达标情况纳入个人年度考核内容,并与专业技术职称聘任挂钩。必须按规定获满学分者方可申请晋升上一级职称,否则不予申报。中高级职称人员当年学分不达标者,当事人扣200元,并与科室年度考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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