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未办理终止手续应视为续订合同提要:本案是一起因终止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动争议,争议的焦点是企业终止孙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我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
源自 表格劳动合同期满未办理终止手续应视为续订合同
案例简介
1994年5月,孙某与某合资企业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1996年合同期满后,在合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公司发表格,由孙某提出申请,公司批准,双方每两年续签一次合同。1997年9月,孙某因工作压力过大递交了辞职申请,但公司未予批准,并极力挽留。为此,孙某又收回了辞职申请。1998年5月,又到了续签劳动合同的时间,但公司并未提出终止或续签合同的要求,此时孙某也再无辞职之意。1998年8月,公司进行人员调整,因孙某曾提出辞职为由,便终止了孙某的劳动合同,并从9月份起,公司停发了孙某的工资。孙某力争无果,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与该公司补签劳动合同,由公司补发其被停止工作期间的全部工资。
处理结果
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与孙某续签劳动合同,并补发孙某1998年9、10二个月的工资。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终止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动争议,争议的焦点是企业终止孙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我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可见,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应当由双方平等协商。
本案中,公司在双方合同期满时并未与孙某办理终止合同手续,而是在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存续一段时间后,才提出终止以前的劳动合同,这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也缺乏平等协商的程序。按照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十四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签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手续。由此工地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公司在与孙某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终止劳动合同的做法不当,停发孙某的工资也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