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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雨绸缪 让劳动合同无懈可击

[类别:HR实战] [更新:05-02 11:32:17] [浏览:6623 次]

    据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统计,2011年上半年95%的案件中都包含了关于工资或福利的诉讼请求,而此类争议案件企业的胜诉率仅为10%。有关工资、福利的相关问题,也日渐成为HR们最棘手的问题。究竟有哪些管理技巧和应对策略能降低用工风险,真正意义上免除人才招录用的后顾之忧?

    7月18日,www.liushuye.com特举办《员工工资与福利管理的风险及应对技巧》HR主题沙龙活动,特邀北京道源律师事务所主任、著名劳动法、全国优秀劳动仲裁员贾富春律师主讲。通过解读工资及福利的各种发放情形,剖析工资、福利支付相关劳动案件,渗透管理技巧及风险应对对策,从而降低劳动纠纷,规避所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风险。

    规范工资支付

    首先,贾律师提供了这样一则案例:

    某企业员工突然向企业递交辞呈,辞呈上写道,该员工任职17个月,企业除7个月做到按时发放工资外,其余10个月均存在延迟发放工资2-3天的情况,被视为拖欠工资行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向企业索要赔偿。而企业解释道,每月距工资发放日,均提前1天向银行提交,而银行在转账过程中延迟到账1-2天,故认为不应属于企业过失。那么这种行为是否能被认定为拖欠行为呢?

    贾律师解释说,法律认为,银行是企业的选择,双方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在服务与被服务的过程中,出现延迟工资这一法律纠纷而产生的不利后果,不能让善意的第三人(即员工)承担不利后果。故认定企业拖欠工资的行为属实。法律支持员工向企业索要赔偿之诉求。

    那么,企业究竟如何才能规避上述法律风险呢?贾律师建议,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特别约定“每月几号之前,企业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员工的月工资,若由银行原因导致工资发放延迟到账的,员工本人不认为这是一种拖欠工资的行为。”从而,通过规范劳动合同,来减少劳动纠纷。

    规避用工风险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内容的凭证和依据,在法制建设不断得到健全的今天,完善劳动合同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对完善劳动合同的法律意识,贾律师向在场HR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员工离职时,应何时结清工资?根据《工资支付规定》,员工在离职时的工资应在离职时结清。而在司法实务中,有可能存在年终奖、提成工资等无法在离职时一次性结清。这一情形极易发生劳动纠纷。这就要求HR们能充分完善劳动合同,从而规避用工风险。

    最后,贾律师强调,法律虽然规定离职时应结清工资,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也就是说,在劳动合同里可以事先约定年终奖及提成工资的发放时间,从而避免产生企业与员工的纠纷,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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