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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胁迫企业续订怎么办?

[类别:人事管理] [更新:05-02 11:24:00] [浏览:6366 次]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胁迫企业续订怎么办?提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调查后作出裁决:劳动合同终止执行,并要求该厂按原合同要求给予陈某一定销售业绩提成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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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胁迫企业续订怎么办?

  案例简介

  陈某于1994年7月与一家制鞋厂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在该厂从事销售工作。1998年7月合同期限届满。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厂方即通知陈某,因销售人员富余,准备与其终止劳动合同。陈某当即坚决要求续订合同,并说,如果厂方执意要求终止合同,他将通知购货单位取消其经手的即将签订的10万元的购销合同。该厂无奈,只好与之续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后该制鞋厂提出申诉。

  处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调查后作出裁决:劳动合同终止执行,并要求该厂按原合同要求给予陈某一定销售业绩提成奖励。

  案例评析

  陈某通过胁迫手段要求该厂续订的劳动合同显然是无效的。所谓胁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人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陈某以取消10万元的购销合同为要挟,胁迫鞋厂续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从续订之日起就不具法律效力。

  该制鞋厂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因厂内富余人员较多,提出终止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如果一方需要续订劳动合同,应当遵照《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无权强迫对方续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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