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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医院生育医疗费申报材料规范

[类别:售后客服] [更新:05-02 11:10:51] [浏览:6635 次]

区人民医院生育医疗费申报材料规范提要:生育津贴与生育医疗费同时申报时(非联网医院),在医疗费申报材料齐全的基础上,还需提供下列材料:1、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留存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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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人民医院生育医疗费申报材料规范

  生育保险联网后,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和门诊计生费用可直接与医院结算,相关问题请咨询医院医保科。因医保卡消磁、丢失等原因未联网结算的,垫付费用按原办法申报。

  个人垫付的产前检查费用和生育津贴在产假期满后(出生后5个月)由单位向分中心申报,所需材料如下:

  一、住院医疗费联网结算后产前检查费申报材料

  1、门诊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2、费用明细(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二、住院医疗费联网结算后生育津贴申报材料

  (一)生育分娩

  1、手术证明(注明手术名称、时间并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用A4纸托稿粘贴;

  2、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复印件(加盖病案室章);

  3、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留存复印件);

  4、《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留存复印件);

  5、晚育独生的需提供《独生子女证》原件和复印件(留存复印件);

  6、医疗保险证/社保卡原件和复印件(留存复印件)。

  (二)终止妊娠

  1、手术证明(注明手术名称)或诊断证明(自然流产)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用A4纸托稿粘贴;

  2、门诊病历(盖生育保险章后A4纸复印)或出院记录的复印件(加盖病案室章)

  3、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留存复印件),必要时提供婚育证明;

  4、医疗保险证/社保卡原件和复印件(留存复印件)。

  三、门诊医疗费申报材料

  (一)计划生育手术

  1、门诊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2、费用明细(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3、处方底联、检查报告(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4、手术证明(术后),注明手术名称、时间(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5、妊娠登记表“参保人员留存联”(上环、取环不需要);

  6、门诊病历(需注明姓名、性别、年龄并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用A4纸复印(先盖章后复印),复印件不需再盖章;

  7、医疗保险证/社保卡复印件。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1、门诊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2、费用明细(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3、处方底联(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4、相关检查报告或复印件(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5、门诊病历(需注明姓名、性别、年龄并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用A4纸复印(先盖章后复印),复印件不需再盖章;

  6、诊断证明(每次看病提供一份,加盖诊断章和生育保险专用章);

  7、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登记表“参保人员留存联”复印件;

  8、医疗保险证/社保卡复印件。

  四、住院医疗费申报材料(办理其他住院登记,向分中心申报住院医疗费)

  1、住院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2、费用总明细(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3、手术证明(需注明手术名称、时间并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4、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复印件(加盖病案室章),剖宫产需提供手术记录(加盖病案室章);

  5、合并产科、内科并发症的提供完整病历及重要检查报告复印件;

  6、“其它住院登记表”(津社保生登字5号)

  7、医疗保险证/社保卡复印件。

  五、生育津贴与生育医疗费同时申报时(非联网医院),在医疗费申报材料齐全的基础上,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留存复印件);

  2、《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留存复印件)

  3、晚育独生的需提供《独生子女证》原件和复印件(留存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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