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4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960元调整为11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8元调整为9元。本市自1993年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除去年金融危机外,每年都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但是今年增加的数额是近年来最大的一次,增加了160元,增加幅度达到16.7%。本次最低工资调整消息发布后,《人才市场报》接到不少来电来信,本文试就广大读者所关心的一些问题,通过典型案例进行解析。
1.“包食包住”和社保个人缴费能否算入最低工资?
[案例] 王小姐在一家鞋厂做操作工,入职时鞋厂规定,包食包住,工资1000元,包括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近日,王小姐提出: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已经调至是1120元/月,她的工资也该增加了。鞋厂则认为,她的工资加上企业包食包住的费用,早就不止1120元了,因此拒绝增加工资。
[说法] 上海市最低工资规定没有说最低工资由哪些项目构成,但是用反向列举法剔除了以下项目: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就此案而言,首先王小姐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首先要从最低工资计算中剔除。2009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66元,个人缴费基数的下限应为2140元。所以本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 1120元加上个人最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预计为2140*11%=235.4元,但以下月社保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共计1355.4元,再加上个人最低缴纳的公积金134元(预计7月1日起将调整到149.8元)共计1489.4元。正常情况下如果王小姐的应发工资低于1489.4元,鞋厂就有可能违反规定。当然这指的是一般情况下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职工,至于特殊劳动关系人员,或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农村社会保险、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等职工,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