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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处理泡病假的员工

[类别:HR实战] [更新:05-02 11:29:11] [浏览:6922 次]

    案例:

    HR小王:我公司有一员工总是拿着病例书到公司请假,上面有医生写的“因为某某病,建议休息一周或一月”,公司出于人性化的考虑,一般都会批准。可后来我私下了解到,此员工和另外一些员工,并没有什么必须休息的病,而是在恶意“泡病假”。

    HR小张:我们公司的员工W去年11月因为身体不适,请了3个月的病假期。在此期间公司按照医疗期的待遇(他有3个月的医疗期)发放工资。今年3月21日他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将会到期,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他不再与其续约(他不具备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没过几天,该员工就拿着医院开的证明,要求再休息三个月的医疗期,公司当然不会同意,没想到,他居然以医疗期内不得辞退员工为由,将公司告到了仲裁。

    问题:

    1、员工是否只要有病假证明就能休假?

    2、如果享受了规定的医疗期,他还能否再次享受这种待遇?

    3、如何防范虚假病假及如何管理病假员工?

    专家点评

    特邀点评专家——冼武杰

    休“病假”有“法规”

    病假期是指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事实上需要接受治疗的事实期间,也就是员工休了多长时间的病假,病假期就算多长时间。病假与劳动关系的存续密切相关,只有存在劳动关系,才有病假。鉴于员工身体不适必须休病假,实践中,这一现象主要是通过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来予以证实的。虽然《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但这一规定并未意味着:用人单位有审核批准权就可以不批准员工休病假。由于员工拥有身体健康权,在其确实患病的情况下享有休病假的权利,因此,只要员工有医保定点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用人单位就应该允许员工休病假。

    有人困惑,既然规定了医疗期制度,那么医疗期已满的员工申请休病假,用人单位是否就可以不批准。实际上,法律并没有规定医疗期满的员工,以后不得休病假,法律只是规定,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员工有充分的证据(医院病假条)证明其必须休病假的,用人单位就必须安排。也就是医疗期满,用人单位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不解除的,员工患病就有休病假的权利。

    不少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指定医院开具病假证明(指定看病),这样的制度是否有效呢?其实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指定医院,医院与用人单位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医院有可能服从单位的意志,在员工确实患病需要休病假的时候,不出具病假证明,损害员工的身体健康权。而且,指定的医院也不是万能的,不可能什么疾病都擅长,指定医院就有可能使员工丧失最佳医疗的机会,使员工权益受损。再者,指定就医也可能影响员工就医的便利性(如:居住在A区,指定医院在B区)。

因此,为了尊重和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权,员工因患病而到哪家医院看病就诊,应属于员工自由决定的正当权利。当然,如果单位的规章制度是依法制定的,并且指定的医院不存在着违反公平性、合理性及便利性的情况,这样的指定是有效的。

    鉴于实践中确实存在着医院基于人情等缘故开具虚假病假单的情况,因此,用人单位应该对员工的病假证明拥有复核的权利。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提交病历本、病假证明、医药费单据等对病假的真实性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当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病假有合理怀疑时,也可以要求员工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但应当做到遵循法律的规章制度,而且指定复查的医院不存在着违反公平性、合理性及便利性的情形。当然,出于保护员工的考虑,复查的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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