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快速发展下,企业为发展开始储备人才,学生为获取经验提早进入社会,于是新一类员工群体应运而生。当特殊群体进入社会转换角色时,他们就具有了承担相应法律的责任,他们的行为也开始会受到法律或是企业的约束。那么,企业要如何管理这一类群体呢?是劳务关系还是特殊的劳动关系,司法判例不尽一致,HR又该如何把控?
为此,8月16日,www.liushuye.com联旗下建筑www.liushuye.com(http://www.liushuye.com/)特举办主题为《特殊情况下的劳动合同管理》的沙龙活动,邀请北京道源律师事务所主任、著名劳动法专家、全国优秀劳动仲裁员贾富春律师主讲。帮助企业HR理清劳动合同管理中的纷繁复杂的表象;正确认识劳务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掌握劳务合同管理中的规划思路和方法。
辨析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协议;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在用工量大的今天,企业人员和许多劳动者分不清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并且造成了交叉式的错误认识。很多劳动者在与单位发生争议时首先想到的是去劳动仲裁,但对于签订劳务合同的人员来说,这并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应提起民事诉讼;二者,还有很多劳动者虽与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但是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当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无法获取正常的处理。
对此贾富春为我们解释到,现今很多企业HR还在混淆两者的含义,不知道实习生进入企业实习时应该签订何种合同。事实上,劳务与劳动合同区别于形式上,其对应着民法和劳动法两种法律关系。具体区别在于,首先,劳务合同双方有可能是自然人或法人,而劳动合同双方,只能一方是自然人,一方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其次,劳务合同其对应《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劳动合同对应《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第三,劳务双方属平等民事主体关系,劳动存在隶属关系,要服从单位管理;第四,内容不同,劳务主要是双方协商后合意性条款,劳动主要是法定性条款;第五,争议处理方式不同。
从以上可以看出,劳务与劳动合同虽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其内在内容和法律效应截然不同,所以说,无论是雇佣者还是被雇佣者都应该正确认识到二者的不同,以免企业在雇佣时承担法律风险,劳动者失去劳动法的保护,维护不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关于劳务合同的签订应该注意的
当大量学生涌入社会,劳务合同签订成为了企业HR们时时面临的问题,要如何完善各自企业合同的规章条例,如何规避相应的风险,成了企业HR们头疼的事。
现场,贾富春讲师为我们讲到一则案例,在北京城区还没有合并前,宣武区,有一个学生找到仲裁机构,想要告一家企业为索要加班费。这名学生在这家公司完全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工作并加班,但是由于企业的管理疏忽或是其它等问题并没有及时付清该员工的加班费,那么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他与企业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呢?
对此贾富春讲到,劳务关系是劳动者独立完成劳动任务,在任务执行中没有受到管理约束的,像已经退休的员工,是按照劳务关系管理;而劳动关系是劳动者要遵守雇用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其劳动者从事的这项业务必须是企业的经营业务。
因此,以上案件应该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因为该员工在工作期间遵守了雇用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并完成了该公司的工作任务,所以按照法律该企业应该按照相应规定付清此员工的费用。
最后,贾富春老师讲到,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劳务合同的期限;2、劳务内容及标准;3、劳务报酬及纳税;4、福利与休假;5、如病假等特殊情形下地权利义务处理;6、因工受伤的处理;7、关于劳务合同的解除及解除的后果。只要掌握好正确的方法和完善好内在的制度,企业就可以和劳动者建立起良好的和谐关系,规避相应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