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是离职的多发期,面对员工离职,容易引发的问题也随之增多,往往让HR头痛不已。同时,并不是每一个HR都可以正确区分合同终止、员工离职、企业解除的区别与各自流程,这就在操作的时候埋下了不少隐患。
为此,www.liushuye.com联旗下金融www.liushuye.com主办了“离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的主题沙龙活动,特邀请北京市联拓律师事务所商博律师主讲,帮助企业HR规避离职中的法律风险。
案例一:员工刘某在企业工作一年后,因为和领导存在矛盾,就自行不去公司上班了。该公司也并没有对这件事引起过多的重视,认为刘某既然不来上班,就停止给他发工资、缴纳社保等等,而且将刘某归到已离职员工的名单中。但是不久后,公司却收到了仲裁机构的通知,刘某单方面申请公司对其进行赔偿,要求获得违法辞退的补偿金。商博律师对现场HR提问说,案例中的这种情况属不属违法辞退?公司是否应该支付补偿金呢?
现场有位HR大胆的回答说:“公司应该支付补偿金,因为刘某已经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但另一位HR却反驳说:“是刘某主动不来公司上班的,旷工3天已经算是离职了,何况他有几个月都不来公司工作,公司需要另招一个人来工作,其中所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刘某来陪才对。”其他在场HR们也是意见不一,众说纷纭。
对此,商博律师进行了详细的解析:上述案例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如果员工和企业双方都认为劳动关系已经结束了,不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则视为协商一致,那么公司是要进行赔偿的。但是如果公司可以举证说明,证明有合理理由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公司就不需要赔偿。
法院和仲裁机构针对这种案例,是根据实际情况审判的,所以结果也会不一样。商博律师再次建议在场HR们,如果遇到员工主动不来上班,而又无法用电话联系到员工的情况时,可以采用邮件、快递通知的形式,先向员工进行说明,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完善离职手续。
有些HR表示不清楚员工的通讯地址,快递不知道要寄到哪时怎么办?商博律师提醒他们说,这种情况依旧有两个解决办法,一是可以查询员工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地址,另一种则是员工自己填写的劳动合同中的地址,员工对其负有法律责任。
案例二:某外企员工刘某因不满意公司年终奖金额度,产生消极怠工的心理,几个月后公司觉得刘某目前状态并不合适继续在该岗位工作,想给刘某调岗,但刘某在知道公司决定后,擅自开始不来公司上班,一段时间后,该公司HR认为刘某已经无心工作,且旷工多日,已属自动离职,就随便找了条理由给刘某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但是不久后,刘某将公司告上法院。
现场不少HR认为公司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商博律师解答道,根据实际情况来看,这家外企确实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是由于HR的做法错误,才让公司有理说不清。
商博律师分析说,该外企其实有合理理由和员工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刘某违反公司薪资保密制度的约定,擅自打听其他员工薪资,即可成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但是HR却弃之不用,转而随便填写了一条理由,被员工抓住把柄。所以商博律师建议在场HR,认真对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不要因一时的疏忽而引起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