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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医院职工请假管理规定(2016新版)

[类别:人事管理] [更新:05-02 11:26:04] [浏览:6224 次]

市级医院职工请假管理规定(2015新版)提要: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哺乳期女职工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可享受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源自 制度

  市级医院职工请假管理规定(2015新版)

  为规范医院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和省市出台的有关政策,经研究,我院对各种假期及假期待遇重新规定如下:

  一、年休假

  1、休假时间

  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其中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休假时间原则上应该当年度使用,不能跨年度补假,个别确实因为工作需要无法休假者,必须由科室提前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延至次年。有些科室确实工作需要必须分段休假者,可由科室领导从严掌握,原则上不超过三段,并向人事科报备。

  2、报酬标准

  年休假期间标准工资照发(标准工资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下同)。

  3、不享受当年休假的情况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2)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3)如当年已享受年休假待遇,病、事假又达到或超过上述规定的时间,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二、婚、丧假

  1、职工双方结婚属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以上结婚)的,可享受15天的婚假;未达晚婚年龄结婚的,经批准可给婚假3天。婚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休婚假须携结婚证复印件到人事科备案。

  2、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经批准可给予3天丧假。

  3、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或职工需到外地办理直系亲属丧事的,可据远近另给路程假。

  4、职工在婚、丧假期间(含路程时间),标准工资照发。

  三、事假

  1、已休完年休假的职工仍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可以请事假,但全年事假期限掌握在7日以内。事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2、事假期间基本工资、省规定的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按日减发。

  3、职工因私出境出国事假的规定

  (1)归侨、侨眷职工或其他职工因私事(除探亲以外)请假去港澳的,不得超过3个月,必须按期返回;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因故经批准续假的,其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未按期返回超过假期(含续假)半年以内的,予以停薪留职,超过半年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2)职工因私赴台可申请事假,一般不超过3个月。

  (3)职工因私出境出国期间,其待遇按国内事假办理。

  四、病假

  1、病假具体办理程序:

  (1)须由本院医师开具疾病证明书,方可休病假。

  (2)凡职工到院外就诊者(急诊和出差外地例外),其病休证明,也需本院医师按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否则一律无效。

  (3)因病住院需医师签署意见(急诊例外),第二天补办请假手续,可委托他人代办。

  (4)病愈出院后,需继续休息治疗者,应持出院休息证明,由本院医师按病情提出建议休息时间,方可休息。

  (5)病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2、病假待遇按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 [1981] 52号)执行。

  (1)病假2个月以内,标准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90%;满10年的标准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70%;满10年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80%。

  (4)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事假的,其见习期应相应延长;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授予劳动模范、劳动英雄称号仍保持荣誉的,可适当提高10%的病假工资,但提高标准后的病假工资,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5)符合离退休条件的在职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00%退休待遇的在职老职工,病假期间,原工资照发。

  五、生育假

  1、产假

  女职工24周岁以上或男方30周岁以上生育,或职工双方晚婚后(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以上)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须在产后3个月内提供独生子女证复印件),可享受135天产假,男方可享受7日照顾假。其他按正常婚龄生育(含七个月以上早产)的女职工,产假为98天。剖腹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增加15天。

  2、保胎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医院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在六个月内按病假办理。

  3、哺乳时间

  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哺乳期女职工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可享受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不得累积计算。

  4、节育避孕术后休息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性输卵管结扎休21天,上节育环休2天;男性输精管结扎休7天;女性4个月内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30天,满4个月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52天。

  5、在享受以上产假、照顾假期间,职工工资全额照发,每月发放补贴1000元,不足一月的按天数计发,不再享受奖金或其他福利,职工评奖、晋级等不受影响。

  六、探亲假

  探亲假是职工探望长期两地分居(在zz、仙游以外)的配偶、父母等亲属的假期。

  1、探亲假的种类和时限

  (1)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假(限一方)一次,假期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工作许可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假期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不包括岳父母、公婆),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上述假期,不包括路途往返时间,但包括假期内的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路途时间另给。

  职工探亲假原则上不分期使用,确有特殊情况同时不影响本单位工作正常进行的,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分两期安排,但只给一次路程假。

  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的,须持当地交通机关证明,经所在单位核准后,所超过时间可作探亲路程处理。

  2、探亲假的条件和范围

  在我院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即利用正常的交通工具(汽车、火车和轮船),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

  不能享受探亲假的情形:

  (1)实习生、见习生、出国进修培训人员(指进修、培训期间);

  (2)职工在当年因其他原因(如因病在家休养等)已和配偶、父母团聚分别累计达到30天、20天以上的;

  (3)女职工到配偶居住地生育,在超过产假(含难产、双生增假)后继续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配偶的待遇。

  (4)职工在探配偶时,同时也能探父母的(指配偶、父母同居一地),不再享受探父母亲假。

  夫妻分居两地,其中一方实行休假制度(如学校教职工),原则上以实行休假制度的一方享受探亲假,但因工作需要,享有休假制度的一方当年确实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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