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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轮休制度(十一)

[类别:人事管理] [更新:05-03 22:20:02] [浏览:6248 次]

公司员工轮休制度(十一)提要:轮班人员已经选定的轮休天数不得增加或减少,不休或与他人调换

: 客服

  公司员工轮休制度(十一)

  第一条 本公司为遵守劳动法规定及配合本公司生产特殊情况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轮班人员及其他非轮班人员而星期例假日仍需照常工作者为实施对象。

  第三条 轮休由各单位交由班长(未设班长者由单位主管)视实际情形自行排定并提经各主管科长核准后于每月20日前将下月份的轮休表送人事科备查,并凭以制作考勤卡。

  第四条 轮休方式。

  (1)轮班人员每月可轮休的天数即包括当月的星期例假及法定假日。

  (2)轮班人员每月预定轮休的天数可自由选择事先申请排定轮休外,但每月所排轮休不得少于两日。

  (3)轮班人员每月应休未休(预先未选定轮休)的星期例假及法定假日的天数应照常上班并付给星期例假的加班费。

  (4)轮班人员既经依照本轮休方式选定轮休,不论排定轮休的天数多少,除已排定的轮休日外,其应休未休(即预先未选定轮休)的星期例假及法定假日不得再申请不加班,如因故不能到工者,应按平时请假办法事先办妥请假手续。

  第五条 轮班人员已经选定的轮休天数不得增加或减少,不休或与他人调换,亦不得借用或保留至下月补休。如有特殊事故需要更改,每月休两日者限更改一日,每月休两日以上者限更改两日,并须于前一日下午5点钟前提出申请,经主管核准后方可。

  第六条 轮班人员已经排定的轮休日如因工作需要或特殊事故仍需照常上班者,可经各部经理(主任)核准付给星期例假的加班或当月内指定日期予以补休。

  第七条 本办法经厂长核准后公告实施,未尽事宜可随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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