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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关于职工请销假制度及劳动纪律奖罚规定的通知

[类别:人事管理] [更新:05-02 11:23:39] [浏览:6120 次]

医院关于职工请销假制度及劳动纪律奖罚规定的通知提要:职工请病假5天以内(含5天) 由科室负责人审批;病假6—10天由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主管职能科科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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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关于职工请销假制度及劳动纪律奖罚规定的通知

  各支部、科室:

  加强劳动纪律管理、严肃考勤制度是落实医院各项工作的前提。遵守院规院纪是每位职工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每位职工应该把遵守劳动纪律和岗位责任制作为自己首要职责。各科负责人要以身作则,起到表率作用,持之以恒,认真负责抓好科室劳动纪律,以点带面,促进科室工作的提高。

  院职工请销假制度

  一、适用范围:病假、事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都应实行请假制度,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病假、婚假、产假分别凭医生证明、结婚证、准生证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一)探亲假。

  探亲假按国务院规定执行,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休假前到院人事科领取《探亲假审批单》。探配偶假:每年一次为期30天(双方不能重复享受)。不论是上半年还是下半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均自办理结婚手续的次年开始享受探配偶假;探望父母假:未婚职工每年一次为期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36号文,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自办理登记结婚手续的下一年起计算(四年中任何一年均可享受)。另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根据国务院规定,凡父母、配偶在南京、芜湖行政管理区域内,不享受探亲假,当天不能往返者除外。

  配偶在实行休假制度部门工作,则不能享受探亲假。

  (二)丧假。

  凡本人直系亲属(指本人父母或养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需要本人处理,可以请丧假,假期3天(路程除外)。

  (三)婚假。

  婚假3天,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凭院工会休假审批证明)。

  (四)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延长产假30天。并男方可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五)哺乳假。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各科室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六)计划生育假。

  已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上下节育环、做绝育手术、人工流产等凭专科假条经院工会审批后方可享受计划生育假。

  (七)职工带薪年休假。

  按《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医办(2008)54号]执行。

  (八)工伤假

  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二、报批程序:凡请假者,须事先书写请假单,说明原因、请假时间,按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本人如遇紧急、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请假手续的,由所在科室代办。职工非因公在外因急病需要治疗病休的,要及时通知医院,返院后凭病历至专科申请补办病假手续。年休假由各科室统筹安排后报人事科。

  三、审批权限:

  (一)职工请病假5天以内(含5天) 由科室负责人审批;病假6—10天由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主管职能科科长审批,病假11—30天由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1个月以上由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院长审批。

  (二)职工请事假3天以内(含3天) 由科室负责人审批;事假4—5天由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主管职能科科长审批,事假6—9天由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事假10天及以上的由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院长审批。

  (三)各科负责人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分管院领导审批,请假4天及以上者由院长审批。

  (四)凡家属生病,本院职工一律不准借调护理,必须借调护理者按事假处理。

  上述审批权,如分管院领导外出,由其他院领导代为批准。准假手续经审批后送交考勤员。由科室将已批假条附在考勤表上报人事科。

  四、销假程序:请假期满后,应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的,应在请假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不准积累假日,如因工作需要,经科主任同意后可以补休。科室安排补休而不休息者,补假作废。

  五、考勤制度

  (一)按现行工作制度,职工一律根据规定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脱岗、串岗、旷工。

  (二)各科室、班组应指定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兼职考勤员。考勤员休假时,由负责人代为考勤。

  (三)各科室负责人应经常检查本部门的考勤情况,并督促考勤员将考勤表在每月的25日至次月5日前报人事科。

  (四)考勤表上,要填报职工带薪年休假的休息情况。

  (五)因工作需要调岗人员,有关科室、人员要及时到人事科登记备案,未办理手续而擅自调整工作岗位者,人事科不予以统计考勤。

  六、病、事假待遇

  (一)病假:一天,扣除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5%;规定病种住院期间,扣除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1%。以此累计,直至扣完。

  (二)事假:一天,扣除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20%,以此累计,直至扣完。

  (三)职工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按皖人发[1997]83号《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通知》执行。

  (四)未转正定级的大、中专毕业生因病休假致使见习期不足一年,须相应延长见习期,待其病愈工作,合并计算实际工作时间满一年后方可定职。

  (五)职工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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