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关于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提要:聘用合同期满,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或经公开竞争重新聘用,可续签聘用合同。续签聘用合同的
源 自物业论文医院关于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与所聘岗位适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技术知识,对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管理的岗位,应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六)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条 聘用合同由医院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个人档案各一份。
第三条 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博士、硕士研究生可签订10年或10年以上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
第四条 职工不愿与医院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范围的,医院给其不少于3个月的择业流动期。择业流动期满后仍不签订聘用合同的,本人可提出辞职或由医院办理辞退手续。
第五条 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后,当事人双方必须全面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变更合同。双方未达到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或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六条 聘用合同期满,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或经公开竞争重新聘用,可续签聘用合同。续签聘用合同的一般应在原聘用合同期满15日内办理续签手续。
第七条 聘用人员期满不再续签;医院撤并、受聘人员退休、死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合同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第八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医院可以随时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限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三)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20天的;
(五)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失职、渎职、营私舞弊,对医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六)符合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暂行规定》辞退条件的;
(七)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一)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三)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四)未经批准脱产参加各类学校学习的;
(五)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合格达成协议的。
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得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受聘人员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医院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或不能履行合同,不兑现有关待遇,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三)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医生生产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
(四)考入普通高等院校或应征入伍的;
(五)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
第十二条 承担重要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如其提前解除合同,将给单位带来技术项目的终止、技术失密及可能产生较大经济损失的,在合同终止条件未出现时,不得提前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医院为受聘人员出国学习、外出进修、脱产上学等培训提供资金的,受聘人员应当在培训后有5年为医院服务的服务期。受聘人员违约的,应退还医院支付的培训费和培训期间的工资,因违约造成医院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第一人民医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全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