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甲、乙双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税费
7.1甲方支付项
租赁期间,甲方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租赁发票税、所用土地的使用费、房屋租赁管理费等政府规定应由其作为出租房屋的所有权人和出租人支付的费用。
7.2乙方支付项
乙方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垃圾清运费及政府规定商场经营者所应支付的费用。乙方应按时发放员工工资,如乙方未按时发放工资,导致甲方因此承担责任的,乙方应按甲方承担费用的三倍向甲方承担违约金。
7.3其它支付项
在中山市房屋租赁所办理出租房屋租赁登记所产生的费用按当地办证机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除本合同明确规定和国家法规规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甲方承诺乙方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第八条 转让与分租
8.1乙方的分租
甲方同意乙方将出租房屋的部分面积(不超过出租房屋租赁面积的30%)转租或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营活动并提供相关合法证明。
8.2乙方权益的转让
乙方若要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以联营、合资、合作等方式转让给任何乙方的关联方(关联方即子公司、分公司或母公司,(来自:www.liushuye.com)包括由乙方或乙方的关联方组建的合资公司)或第三人,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进行上述行为。因乙方以联营、合资、合作等形式使用标的房屋导致的第三人对标的房屋的使用,视为乙方使用,该第三人不与甲方直接发生合同法律关系;因上述第三人的过错,给甲方或任何其它第三人造成的所有损害及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有过错的第三人须承担连带责任。另外,乙方不得对标的房屋进行抵押、转让、抵偿债务等行为。
8.3甲方的转让
租赁期内,甲方需转让出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时,应提前一(1)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出租房屋转让他人的,甲方应保证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保证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受任何影响。
第九条 提前终止
9.1不可抗力
如合同的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其义务,则受此影响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如该不可抗力自另一方收到通知后持续超过三十天,则无法履行义务的一方可解除本合同而无须向另一方承担任何责任。在不可抗力存续期间,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可暂时不履行其义务,也无须对另一方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不便、麻烦进行困难赔偿。任何相关的期限应根据该事件所影响的期限相应顺延。当不可抗力事件消失时,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其义务。
"不可抗力"应被定义为:洪水、台风、地震、战争或军事行动、内乱或民众动乱、恐怖主义行动、火灾、爆炸;任何现行的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不能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充情况及天灾。
9.2政府征地
政府决定征用出租房屋所在土地而需拆除房屋的,乙方可获得政府就出租房屋二次装修部分所作的补偿,甲方无须对此作任何额外赔偿,合同于乙方结束营业日终止。
9.3甲方解除权
因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乙方连续拖欠租金一(1)个月以上;
(2)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因乙方使用不当,影响出租房屋结构安全,甲方向乙方发出补救通知乙方拒不执行并承担费用的;
(4)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装修出租房屋;
(5)乙方未合法经营或用工(如定期发放工资、申报员工社保等),足以影响甲方利益的,甲方有权书面要求乙方整改或提供相应担保,乙方未予执行的。
甲方依据上述情形终止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迁离并交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等同于当期2个月租金数额的违约金,租赁保证金不予退回乙方,如造成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主张权利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查询费、诉讼费等),乙方预交款项有结余的,甲方有权优先扣除以支付赔偿。
9.4乙方解除权
因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如果自出租房屋交付之日起六(6)个月内,由于甲方原因乙方尚无法取得政府所颁发的在出租房屋内营业的营业执照,乙方有权在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立即解除合同;
(2)乙方按本合同第4.2条规定行使解除权;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1.2条规定,使乙方无法按其用途继续使用房屋;
(4)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乙方无法继续租用出租房屋;
(5)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将出租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
(6)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第4.3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导致乙方无法正常装修、正常营业的;或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的规定。
乙方因上述(2)、(3)、(4)、(5)、(6)项理由终止合同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向乙方赔付人民币柒万柒仟元违约金。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责任条款
如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并且未能及时纠正,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全面正确地履行本合同,或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其因此而产生的损失。若守约方要求解除本合同,应事先书面通知违约方。
10.2赔偿范围
若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应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遭受到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及预期的收益。
第十一条 交还房屋
11.1交还房屋
合同租赁期满,甲、乙双方没有达成续租合同或合同因提前解除等原因而终止的,乙方于租赁期届满或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迁离出租房屋,(来自:www.liushuye.com)此期间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任何租金,但不免除按本协议第7.2条规定由乙方承担之费用。如乙方逾期迁离出租房屋的,则甲方有权按终止合同前一个月的租赁费标准的两倍按月向乙方收取租金,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收取。
11.2消除装置
租赁期限届满或合同终止时,乙方可拆走出租房屋内所有由乙方安装的可移动的设备设施及物品,但不能造成对出租房屋的损害。所有不能移动的不动产附着物,归甲方所有。如乙方未在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撤走自己所有的物品,到期仍留在出租房屋内,则视为废弃物,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如因此产生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
11.3款项退回
甲方应在乙方完好退出房屋、交清各项费用后七(7)天内将乙方预交的余款与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十二条 其它
12.1保险
在租赁期间,乙方必须为自有财产、员工、租赁房屋购买财产保险、人生意外险、第三者责任险,并支付保险费。如在租赁期间发生房屋受损、财物被盗、意外等致使甲、乙双方的财产损失、员工或顾客发生伤亡等,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12.2乙方保证事项
(1)保证其作为本协议签约人系依法成立,并依法存续,具备签订本协议的主体资格。
(2)保证按时、足额支付租金。
(3)及时缴纳作为经营主体依法应缴纳的各种税费。
(4)保证本协议约定用途使用标的房屋并不得违法使用标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