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制度手册提要: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的人员,包括本市户籍员工和符合本市引进人才条 件的外省市员工,由公司按本市颁发的有关政策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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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员工合同管理
第一条 公司员工分为合同制员工、本市劳务制员工和外省市劳务员工,称为公司员工。
1.合同制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的人员,包括本市户籍员工和符合本市引进人才条 件的外省市员工,由公司按本市颁发的有关政策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2.本市劳务制员工是指本市下岗、协保、退休人员,由公司与其签订《劳务合同书》,其人事档案、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不纳入公司管理范围。
3.外省市劳务制员工是指户籍非本市的劳务人员,由公司与其签订《劳务合同书》,公司按本市有关政策为员工办理“外省市劳动力综合保险”的员工。
第二条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
1.公司与每位符合录用为合同制员工条 件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严格按《劳动法》及本市有关政策,明确双方责、权、利。合同的签订由公司人事部负责。
2.公司与每位符合录用为劳务制员工条 件的员工签订《劳务合同书》,劳务合同参照《劳动法》及本市有关政策,明确双方责、权、利。合同的签订由公司人事部负责。
第三条 合同期限
1.公司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无固定期限与有固定期限两种;
2.公司规定新进员工的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特殊情况例外;
3.员工(含新进员工)在公司服务期限不满二年,合同订立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在公司服务期限三年以上,合同订立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4.公司在招聘录用时为员工支付给原单位赔偿费的或在公司工作期间接受由公司出资培训、学习考察的,需另签订延长服务期的补充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限一致;
5.公司引进的特殊人员的合同期限,按双方达成的约定期限订立;
6.公司与劳务制员工订立的《劳务合同》,期限一般为六个月至一年。
第四条 劳动争议
有关合同期间发生的劳动纠纷或争议,由公司人事部门专职人员出面调解,妥善解决。
第二章 休假请假
第一条 公司实行每天八小时,每周四十小时工作制;作息时间为:
工作日:周一——周五;休息日:周六、周日
工作时间:上午:8:30--12:30
下午:13:00--17:00
第二条 :法定节假日
元旦一天
春节三天
五一节三天
国庆节三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三条 病假、婚假、产假、探亲假、事假、工伤假、调休假等
1.病假
(1)病假者须持区级医院或公司指定的二级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单》。
(2)每月三天以内(含当月累计三天)的病假者,将《病假证明单》交部门主管签字同意后生效。若因患急病未能在当天亲自递交《病假证明单》,必须及时电话告知或委托他人向部门主管请假,事后应及时补交《病假证明单》,否则一律不作病假处理。未办任何手续而缺勤者,作旷工处理。
(3)每月连续三天或累计当月病假三天以上病假,须报公司人事部核准备案。
2.婚假
(1)凡请婚假,应提前一周填写《婚假申请》交部门主管,由部门主管安排人员临时接替其工作,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
(2)初婚婚假为5天,凡符合国家规定的晚婚年龄(女年满23周岁,男年满25周岁)的员工,初婚假期可增加5天,共为10天婚假。
(3)非初婚婚假为3天。
(4)婚假假期逢节假日的,节假日假期计入婚假期。
(5)婚假假期原则上一次连续休假,由特殊原因需二次休假的须报公司人事部批准,但跨度不得超过6个月。
3.产假
女职工生育符合《上海市计划生育条 例》,办妥生育假期手续的,公司准予假期。
(1)请产假应提前一周填写《产假申请》,报部门主管,由部门主管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并持《产假申请》至人事部门备案;
(2)单胎顺产者,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
(3)难产者,再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符合晚婚晚育年龄的可增加产假15天;
(5)符合晚婚年龄的男性员工可在配偶生产后连续休假3天带薪假期;
(6)产假期间的医疗津贴,按照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的《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由社保局统一支付。
4.探亲假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的员工工作满一年以上,与配偶、父母不居住在一起,而且不能在公休假回家居住一昼夜的,可按以下规定享受探亲假。
(1)凡请探亲假者,应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向部门主管申请批准,并送公司人事部核准备案;
(2)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