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珠三角有8000多家企业倒闭或转移,这与《劳动合同法》有很大关系。”昨日,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黄卫平在广州举行的亚澳论坛上如是说。当日,有100多名企业家齐聚一堂,参加了这个由广州市企业家协会和广州广橡企业集团承办的学术论坛(5月3日《新快报》)。
黄教授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成本大幅增加,这是一些企业倒闭的主要原因。事实果真如此吗?近些年来,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劳动力成本上升,出口退税降低使工厂利润减少,汇率上涨使出口价格竞争力降低,这些难道都不是某些缺乏竞争力的企业倒闭的主要原因吗?据有关资料显示,珠三角再加工出口企业较多,今年受国际经济不景气、美元加速贬值、出口利润下降影响较大,也很有可能致使这些企业倒闭。怎么能够将这些企业倒闭的账都算到新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身上呢?
如果一部维护职工权益的《劳动合同法》就能致使企业倒闭,那么这样的企业还有继续生存下去的必要吗?黄教授称“《劳动合同法》在落实中存在一些问题,应该修正”,无非是说要将那些触及企业利益和社会责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条款进行“修正”,这岂不是一种逆时代潮流、违民心民意的“倒退”?难道我们还要继续容忍那些无限延长劳动时间、随时随地随意解雇劳动者、任意克扣劳动者工资、不愿给劳动者提供应有的福利保障的“血汗工厂”继续存在下去吗?
笔者认为,把企业倒闭的账算在新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身上是一种误导,将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律条文再“修正”回去是一种倒退,《劳动合同法》兼顾了企业与劳动者双方的权益,必须坚定不移、不折不扣地执行下去,在以法律捍卫企业与劳动者双方的权益上,我们既不能走向误区,更不能走回头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