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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索赔制度

[类别:行政管理] [更新:05-02 11:22:37] [浏览:6546 次]

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索赔制度提要:索赔范围包括以下几类:1、资金流失类:包括携款潜逃、货款丢失、超期借款、违反现金交易原则造成的呆死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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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索赔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任何由于人为失职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必须进行索赔。为挽回公司损失,明确赔偿责任,规范索赔流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对于相关责任人主观已经努力、由于不可抗力(战争、地震、洪水、暴风雨、雪灾等)造成的损失不在本制度索赔之列。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

  第二章索赔种类

  第四条索赔范围包括以下几类:

  1、资金流失类:包括携款潜逃、货款丢失、超期借款、违反现金交易原则造成的呆死帐等;

  2、产品质量事故损失:由于生产、技术、或其他原因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报废造成的损失;

  3、在建工程:由于建筑工程管理失职引起的返工、工期延误、严重质量事故等造成的损失;

  5、机械设备:由于维修保养不善、违章操作造成的设备维修费用增加、提前报废等造成的损失;

  5、其他类损失。

  第三章责任划分

  第五条发生经济损失后,执行部门可逐级向当事人、当事人直接管理者、分管副总、总经理索赔。

  第六条索赔对象:

  (一)损失金额在200元(含)以下的,对当事人全额索赔;

  (二)损失金额在200元以上的,需连带索赔直接主管;

  (三)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需连带索赔分管副总;

  (四)损失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需连带索赔总经理;

  (五)重大损失责任的索赔,由集团公司总经办召集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研究决定。

  第七条对管理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除执行经济索赔外,同时按照相关制度进行行政处罚。

  第四章索赔执行

  第八条索赔权限

  (一)总经办、技品部、审计部等部门为集团索赔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发生的损失进行索赔;财务部负责执行索赔决定;

  (二)集团其他部门在各自管理范围内可做出索赔建议,由总经办进行后续处理;

  (三)各部门、子(分)公司对所属员工索赔必须经总经理(第一责任人)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索赔执行

  1、归口总经办门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损失金额进行调查、评估、测算。

  2、执行部门按照损失金额下发处理决定或填写索赔通知单通知当事人;

  3、财务部按照处理决定或索赔通知单落实索赔执行,索赔时可根据金额大小一次性或分月从当事人工资中扣除;

  4、当事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或索赔通知单后三天内以书面形式申请复议,对于超过期限仍未复议者,视同放弃复议权,财务部按照原处理结果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为集团公司基本制度,经集团公司核准后生效,与法律冲突之处依法律为准。

  第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监督执行权归总经办。

  附:索赔单规范格式

  索赔单

  索赔项目

  索赔理由

  索赔金额核算

  原因分析及责任划分

  相关责任人承担损失金额

  被索赔方签字确认

  被索赔方复议

  执行部门回复

  执行结果

  执行人签字:执行部门主管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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