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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制度管理工作条例

[类别:行政管理] [更新:05-02 11:19:51] [浏览:6123 次]

集团有限公司制度管理工作条例提要:制度化管理:是指依据本公司的企业理念、纲领、经营宗旨,在充分考虑公司的现状、发展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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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团有限公司制度管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规范化管理,使制度工作有统一、明确的依据,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部门的制度管理工作。

  第二章制度管理

  第三条制度化管理概念及目的

  (一)制度化管理:是指依据本公司的企业理念、纲领、经营宗旨,在充分考虑公司的现状、发展的基础上,制定各类文件化的管理规章,以形成健全、统一、规范、相对稳定的管理体系,通过对该体系的严格实施和不断完善,达到公司管理有序、高效的目的。

  (二)制度:是指围绕公司经营目标,为实现高效、规范管理而制定的各类章程、制度、规定、程序、标准、细则及相关表格等总称。

  (三)目的和意义:

  1、使公司的各项管理程序化、标准化,减少工作中的无序性、盲目性、随意性;

  2、明确界定各管理层垂直指挥、横向联络之间的权责关系,减少内耗,提高工作效率;

  3、系统地建立、研究公司的管理模式,使公司管理水平的每一次提升都有一坚实的平台。

  第四条制度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

  (一)集团公司基本规章制度(含集团公司基本制度,各系统管理制度,跨公司、部门管理制度)由总经办体系办负责管理,并组织编写与颁布。

  (二)各公司、部门流程性规章制度以及流程支持性规章制度由各公司、部门行政人事负责人或企管办负责管理,并组织编写与颁布。

  第五条制度管理参照ISO9001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并寻求与ISO9001模式进行有效结合。

  第六条制度建设遵循三个有利于的原则: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工作流程,减少不必要的接口;有利于创新及持续改善,防止守旧与不主动;有利于人才的成长和个人能力的彰显。

  第七条集团公司的管理遵循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原则,坚持管理执行的依据是公司规章制度。

  第八条制度管理基本要求

  (一)"以制度作为一切工作的指南"

  (二)"所有岗位运行之前必须先有制度,若无制度则应及时编制或申请编制"

  (三)"出现管理问题,先看有无制度,有制度的按制度执行;没有制度的判为管理失职;有制度但不合理也属管理失职"

  第九条制度的权威性:任何一项制度的制订、颁布、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制度制订程序,同时颁布者、批准者亦必须是授权的,任何部门不得违反程序擅自颁布制度。

  (一)集团公司总经办体系办为集团公司基本规章制度的颁布者,由集团公司总裁授权。

  (二)集团公司基本规章制度的批准者,由集团公司总裁明确授权给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成员,实行制度会签制。

  (三)各公司、部门流程性规章制度以及流程支持性规章制度,由各公司、部门总经理审批,但其管理制度须到集团公司总经办体系办审核或备案。

  第十条制度的有效性:任何制度产生和存在的前提是它必须对实际管理有效,能服务于公司目标的实现,不得颁发空洞无适用价值的制度。

  第十一条制度的强制性:规章制度一旦生效,在其更改前,必须无条件执行;若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应以书面形式反馈到制度总经办门,可作为后期修订依据。

  第十二条制度的平等性:规章制度无例外性原则,人人在制度面前平等。

  第十三条制度的持续性(一致性):各项规章制度之间相关连的部分,管理尺度、标准及惩罚条例必须一致,任何公司、部门不得无视公司基本制度去自创制度,从而背离公司管理。

  第十四条制度的可行性:任一规章制度的条文必须是可以执行的,不能执行的条文或法规需及时修改或废止,以确保制度的可行性。

  第十五条制度的可监督性:任一制度的执行,必须会有相关执行结果反映,而不是泛泛而谈,没有实际内容。

  第十六条制度的可衡量性与弹性:制度的制订必须有尺度、有标准,能够区分有无触犯,能量化的指标必须量化;任一规章制度都不可以完全绝对化,都有一个精确度,在精确度允许的范围内有一定的弹性,这种弹性只是为了平衡管理、提高效率、增加解决问题的需要,而不是无限制的弹性,从而影响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十七条新否定旧的原则:与新制度相矛盾的旧制度,在新制度实行后一律废止,不得存在多种雷同制度重复颁发、同时并存现象。

  第十八条相对稳定性原则:制度一旦制订即应保持其相对稳定,临时性规定不得以制度形式出现,而应以通知等形式发放。

  第三章制度制订流程

  制度制订流程图

  第十九条立项调查

  为确保制度的严肃性,任何一项制度产生以前均须进行立项调查。对制度所涉及的事物范围、客观环境、目前正在运行的制度或惯例存在的优劣等问题进行实地调查,以作为制度编制依据与参考。

  第二十条拟定初稿

  制度编写人员在进行调查分析后,根据情况和目的制订出详细的条文,这些条文须符合编写原则和规定的格式。

  第二十一条讨论定稿

  对于拟定好的制度初稿,须组织制度涉及到的部门人员进行讨论,讨论该制度实行后可能出现的正负面效果,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取得正面效果,减少负面影响。经过深入调查讨论后的制度,形成定稿。

  第二十二条报上级批准

  (一)集团公司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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