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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人民医院人事聘用管理制度

[类别:人事管理] [更新:05-02 11:25:23] [浏览:6792 次]

第五人民医院人事聘用管理制度提要:在聘任聘用工作中,必须坚持讲政治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要以是否称职作为衡量标准,注重工作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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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人民医院人事聘用管理制度

  职工聘任聘用制度

  1、医院实行二级聘任聘用制度,即院长聘任中层干部,中层干部聘任聘用所辖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其它人员。各职能科室的科长、主任除直接聘任聘用所辖范围内的人员外,医务(科教)科、护理部要积极主动参与并协助各临床业务科室的聘任聘用工作;总务科作为工勤人员的主管部门,同样要深入了解聘用工作情况,积极参与。各临床业务科室要了解医、护、工三类人员的工作情况,应经常主动与上述三个职能部门加强联系,相互协调配合。

  医院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由各分管的医院领导负责,必要时可提请院办讨论。

  2、在聘任聘用工作中,必须坚持讲政治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要以是否称职作为衡量标准,注重工作实绩。一般情况下聘任聘用期为3年(工作需要调动岗位,退休和新分配的除外)。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有关精神,凡哺乳期、产假期未满的女职工,应由原科室负责聘任聘用;外出进修职工也应由原科室聘任。其他有特殊情况的,按本规定第5条统一处理。

  3、工作人员被聘任聘用后,要尽心尽责按岗位职责做好各自的工作,服从科内的工作安排,对不服从分配或明显不称职的人员,经教育无效的,科室可要求提前终止聘任聘用关系,报院长同意后执行。

  4、聘任、聘用工作的基本程序

  (1)全院职工每人自填一份《工作人员聘用表》,内容包括一般情况、自我小结、要求聘任聘用的职务、科主任(护士长)、职能科室意见、分管副院长、院长意见。拒绝填表者,作拒聘处理。

  (2)各类人员完成填表后,由所在科室主任、护士长签署意见,统一交院人事科;人事科按医、护、工分类,分送各分管领导审阅签字。

  (3)本人要求跨科室聘任聘用的,应在所填表格中写明,由原所在科室的负责人送人事科。人事科则负责分送相关科室阅签意见,并负责做好相关科室的协调工作。

  (4)各类人员经分管院领导审阅后,再由人事科集中递交院长审定,尔后由医院统一行文公布聘任聘用名单,医院不单独签发聘书。

  (5)对院中层干部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分别由分管副院长直接审核,院长聘任。副院长的专业技术职务直接由院长聘任。

  5、除正常的聘任聘用外,医院和科室可根据职工的工作表现和实际能力,并参照医院制定的关于行风奖实施细则的规定,关于专业人员和其他人员年度考核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精神,对职工实行试聘、缓聘、不聘或解聘。职工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提出拒聘的要求。

  (1)试聘概念:即为试用期,是正式聘用前的考核性用工形式。

  试聘:科室因故对有关人员实行试聘的,试聘期定为半年。在试聘期内,该员仍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津贴和其它补贴,但工资和年终奖只享受本科室同类人员的70%。

  (2)缓聘:界于聘与不聘之间的,属缓聘。在聘用期间严重违反医院规章制度或无聘用岗位的。缓聘当年内晋升职称不予考虑。缓聘人员仍留原科室从事原工作,缓聘期不超过半年。缓聘期间享受岗位工资和50%绩效工资,奖金和年终奖不享受或享受本科室同类人员的一半,由科室根据其在缓聘期的工作表现决定,缓聘期满,缓聘人员进行书面小结,经所在科室评议(考核),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是否正式聘用。

  (3)不聘:凡科室直接宣布不聘,职工拒聘、要求跨科室聘任聘用而无其他科室接受的,均属于不聘对象。不聘对象下岗后,可向外流动,自找职业,医院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期内只发基本工资,无奖金。3个月后即作辞职或自动离职处理。对要求继续留院工作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后由人事科安排试用工作,试用期3至6个月,试用期内只发基本工资,无奖金。试用期满后仍无科室接受的,由医院行政会同院工会按《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政策,决定是否终止合同关系或辞退。

  (4)用人科室终止聘任聘用关系的,属解聘。一旦解聘后,应同时确定给予缓聘或不聘,并按相应待遇处理。

  (5)拒聘或要求跨科室聘任聘用:有关对象作出这一决定后,应尽快自行联系接受科室,在一定期限内无其它科室接受的,即给予不聘处理。

  6、若医生、护士岗位变动被医院聘任为后勤工作的,按后勤平均奖发放。

  7、大中专毕业的见习医生、护士上岗五年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临时编制人员给予解聘或辞退;正式编制人员给予换岗。

  职工离岗退养制度

  1、范围、对象

  医院在编职工中符合下列条件者之一:

  (1)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

  (2)距法定退休年龄在5年之内或男性职工工龄已满30年,女性职工工龄已满25年者。

  2、办理程序

  由符合内退条件的职工提出书面申请,或由医院劝告内退的,由内退者填写《内部退养审批表》,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经批准同意后,由人事科办理内部离岗退养手续。

  3、内退待遇

  内退人员在办妥离岗手续后即可离院退养。自次月起享受内退待遇,至正式退休时止。

  (1)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由医院交纳。

  (2)未交纳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医院每月补发全额住房公积金。

  (3)内退人员不再享受医院在岗人员的一切福利待遇。年终按退休人员标准慰问。

  (4)医药费报销标准按医保的有关规定执行。

  (5)内退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由人事科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内退待遇同时停止执行。

  4、其他事宜

  (1)凡因后勤服务社会化,后勤剥离时,要求内退的,在医院权限内,距法定退休年龄在10年之内或工龄已满25年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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