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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十三项核心制度之会诊制度

[类别:经营管理] [更新:05-02 11:16:24] [浏览:6765 次]

医院十三项核心制度之会诊制度提要:危重患者应先进行抢救,不宜搬动的患者及需要隔离的传染病患者,应邀会诊科医师迅速到达申请科进行会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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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十三项核心制度之会诊制度

  1. 会诊类别

  1.1 院内一般会诊:科室自行联系。会诊后,受邀科室必须在会诊单上书写诊疗意见。

  1.2 院内大会诊:凡涉及需院内多科室共同研究解决的重要跨科及疑难病例,由科主任或主诊医师向医务科提出,召集有关科室医务人员参加。会诊由申请科室主任主持。

  1.3 院外会诊:凡本院不能解决的疑难病例,由科主任提出,主管医师填写院外会诊申请单。经医务科同意后,由医务科与有关单位联系邀请,确定会诊时间。

  1.4 外院邀请我院会诊:由医务科审核批准,科主任安排副主任以上医师前往会诊。(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2号令《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1.5 外省市会诊需报分管院长及人事科同意后,方可出诊。

  2. 院内一般会诊分为病区普通会诊和病区急会诊

  2.1 病区一般会诊

  2.1.1 总体要求:凡遇疑难病例,住院7日内未确诊或实施重大诊疗措施前应及时申请会诊。申请会诊科室必须提供简要病史、体检、必要的辅助检查以及初步诊断、会诊目的与要求,并将上述情况认真填写在会诊单上。主治医师以上人员签字后,送往会诊科室。被邀请科室按申请科的要求,派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完成会诊。会诊时经治医师应陪同进行,以便随时介绍病情,听取会诊意见,共同研究治疗方案。会诊医师应将会诊意见(包括诊断及处理意见等)详细记录于会诊单上。如遇疑难问题或病情复杂病例,应立即请上级医师协助会诊,上级医师及时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如接受会诊的科室认为病人需要转科治疗,可提出转科治疗建议。本院住院病人因病情需要他科会诊或转科会诊者,需经分管床位的主治医生提出申请,并经当班副主任医师或科室主任审签同意。

  2.1.2 会诊签发:主治医师。

  2.1.3 时间要求:一般会诊24小时内完成。

  2.1.4 会诊医师:要求主治以上医师前往会诊。

  2.1.5 会诊记录:会诊诊断及处理意见详细记录。

  2.1.6 会诊陪同:床位医师汇报病情。

  2.2 院内急会诊

  2.2.1 危重患者应先进行抢救,不宜搬动的患者及需要隔离的传染病患者,应邀会诊科医师迅速到达申请科进行会诊。本科难以处理急需其他科室协助诊治的"急、危、重"患者;会诊单上注明"急"字;抢救会诊、气管插管可以采用电话邀请。

  2.2.2 会诊签发:主治医师签发会诊单。

  2.2.3 时间要求:随叫随到,即时到达。

  2.2.4 时间记录:到位时间确定,从被邀科室受到会诊单或电话起至到达的时间止,记录精确到分钟。

  2.2.5 会诊医师:科室二值班,必要时汇报请示上级医师。

  2.2.6 会诊记录:会诊医师所在科别、会诊时间、会诊意见、会诊医师签名等。

  2.2.7 会诊陪同:值班医师。

  3. 院内大会诊

  3.1 疑难病例需多科会诊者,由邀请科室科主任提出,一般应提前1~2天将病情摘要、会诊目的、会诊时间,书面通知被邀请科室,召集相关科室医务人员参加,必要时医务科参加。

  3.2 会诊签发:科主任签发会诊单。

  3.3 书写会诊单要求:病史、体检、必要的辅助检查以及会诊目的、要求;申请医师签名。

  3.4 时间要求:协商后指定时间。

  3.5 会诊医师:点名副高以上或高年资主治医师;由科主任确定外院专家人选。

  3.6 大会诊流程:科主任主持,经治医师汇报病史,体检及主要辅助检查结果;科主任补充情况,共同查看病人;会诊医师提出会诊意见;科主任归纳专家意见、综合分析、小结确定诊治方案。

  3.7 记录内容:会诊内容记录详细,最后由专家确认;内容包括会诊医师所在科别、医疗机构名称、会诊时间及会诊医师签名等。

  4. 邀请外院会诊

  4.1 本院不能解决的疑难病例。

  4.2 会诊签发:医务科签发会诊单。

  4.3 会诊单书写:病情摘要、重要检查、邀请会诊医院、科室、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公章。

  4.4 流程:如因病情变化经治医师认为需要院外会诊者应向患者说明会诊目的、费用等问题,征得患者同意;若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征得其授权委托人或监护人同意;若患者或其家属提出的院外会诊要求,应征得经治医师同意。经科室主任同意并向医务科提出申请;书面发出会诊邀请函;用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4.5 会诊费用:属医院提出诊疗需要邀请的,费用由医院承担;属患方主动要求提出邀请的,费用由患方承担。

  4.6 会诊陪同:经治医师、副主任以上医师。

  5. 外院邀请会诊

  5.1 必须由医务科审核。

  5.2 下列情况不属于会诊范围:

  5.2.1 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

  5.2.2 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5.2.3 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技术条件的。

  5.2.4 未经医院及科主任同意,私自前往外院会诊或手术。

  5.2.5 无法保障医院本身医疗力量。

  5.2.6 医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5.3 会诊流程

  5.3.1 医务科接到会诊单位发出的邀请单审核后,与被邀请的科室和医师联系,如邀请科室、医师不能派出前往会诊时,应立即告知邀请医务科。

  5.3.2 接受会诊任务的医师,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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